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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亮与丘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丘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810号原告:陈亮,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扬,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福明,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与被告丘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亮以与被告丘福明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丘福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丘福明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对被告丘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麦淑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