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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1806刘立峰与马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峰,马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806号原告:刘立峰,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马艳军,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刘立峰与被告马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立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刘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