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11806刘立峰与马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峰,马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806号原告:刘立峰,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马艳军,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刘立峰与被告马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立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刘立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