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与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1158号原告: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欧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波,经理。原告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与被告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华、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承包费5万元;2、判令被告立即清场退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职工食堂招待所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对所承包经营的房屋进行改造,长达1年,不能恢复经营。经原告多次催告,仍不能恢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被告至今不支付承包费,也不清除杂乱物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辩称,1、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2、同意将所承包的所有房屋返还给原告;对于房屋的装修及添加的物品,由原、被告协商处理。被告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日,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甲方)与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职工食堂、招待所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职工食堂一栋、老招待所前面整排房间、新宾馆一栋,承包给乙方经营五年,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乙方每年向其交纳承包费15万元,先预付押金10万元,其余承包费从甲方进餐费中抵扣。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10万元房屋押金后将职工食堂一栋、老招待所前面整排房间、新宾馆一栋交付被告经营。此后,被告对原告交付的上述房屋进行装修并添加了相关物品,截止2017年4月,被告仍未装修完毕,致使职工食堂、招待所无法正常经营。2017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与其协商解决职工食堂、招待所承包合同是否解除事宜,但被告未于规定的期间到场协商。2017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职工食堂、招待所承包经营合同,但被告仍置之不理。2017年5月23日,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交付2016年承包费5万元,并返还原告向被告交付的所有房屋。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职工食堂、招待所承包经营合同终止履行,被告在协议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职工食堂一栋、老招待所前面整排房间、新宾馆一栋,被告在协议生效后7日内安排人员与施工方进行测量、评估后与原告协商装修补偿事宜及被告所欠原告承包费5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二份书面通知及当事人的陈述、调解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与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签订职工食堂、招待所承包经营合同,实属租赁行为,双方形成租赁关系,双方理应依约履行。原告作为出租人已经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作为承租人应依约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现租赁期限已满一年,被告未足额交纳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50000元,应予以支持;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交付被告经营的职工食堂、招待所至今无法正常经营,依照合同的约定,属实质违约。原告已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签订职工食堂、招待所承包经营合同已实际解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交付的职工食堂、招待所。双方在本案审理期间达成的调解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关于租赁房屋的装修及添附物品的处理,双方约定协商处理,且被告未提出反诉,被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因双方对被告所欠5万元承包费约定与租赁房屋的装修及添附物品一并协商处理,故本院对该5万元承包费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职工食堂一栋、老招待所前面整排房间、新宾馆一栋;二、驳回原告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管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湖北温峡湖养生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星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