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6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6230韩文哲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哲,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6230号原告:韩文哲,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汉邦路汉邦景城售房部。法定代表人:孙成群,董事长。韩文哲与沛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韩文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哲撤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原告韩文哲负担。审 判 员 袁 航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人民陪审员 关媛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