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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与青岛诚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青岛诚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863号原告: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环,女,汉族,1991年7月7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诚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钱塘江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曾伟,总经理。被告:曾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与被告青岛诚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大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康大豪生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