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宗国与田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国,田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904号原告:李宗国,男,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八家子。被告:田雷,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国与被告田雷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宗国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