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9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申请执行陈斌杰、靳迎春、马兰英、李前峰、赵中、肖士贤、靳小平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陈斌杰,靳迎春,马兰英,李前峰,赵中,肖士贤,靳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9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向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西向镇西向村。被执行人陈斌杰,男。被执行人靳迎春,男。被执行人马兰英,女。被执行人李前峰,男。被执行人赵中,男。被执行人肖士贤,女。被执行人靳小平,男。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8月9日作出(2014)沁证经字第042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立案后,被执行人陈斌杰、靳迎春、马兰英、李前峰、赵中、肖士贤、靳小平未按本院(2017)豫0882执92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前峰在裁定送达之日按照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0422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启审 判 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