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良华诉被告单国振、单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良华,单国振,单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1194号原告:孙良华,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望马庄村东大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国振,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人民路***号楼*单元***室。被告:单九文,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国营八家农场平房村*****号。原告孙良华与被告单国振、单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孙良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良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良华负担。审 判 长  刘井东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