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3民初373号原告:张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卯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卯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离婚。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2月1日举行习俗婚礼,2014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对我恶言恶语、拳脚相加,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卯某甲缺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卯某甲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2月11日举行习俗婚礼同居生活,于2011年农历9月1日生一男孩卯某乙,2014年7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吵嘴、打架。原告所诉被告家庭暴力,因其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数年,且生有孩子,虽婚后因生活琐事有摩擦、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夫妻关系仍可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国雄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