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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大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3刑初22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大钱,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小学文化,住肥西县。被告人王大钱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公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大钱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德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大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王大钱在其亲戚宋某家里吃饭,席间喝了白酒。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大钱驾驶皖A×××××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肥西县官亭镇官山路童大井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翻到路旁,王大钱受伤。随后路人报警,王大钱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大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mg/100mL。被告人王大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大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提供两份证据:1、残疾人证;2、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明本人系一级残疾,在第二人民医院出院时,诊断为颈椎前路某、颈髓损伤伴四肢瘫。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王大钱在其亲戚宋某家里吃饭,席间喝了白酒。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大钱驾驶皖A×××××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肥西县官亭镇官山路童大井附近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翻到路旁,王大钱受伤。随后路人报警,王大钱被民警当场查获。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大钱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3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大钱为一级残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16年11月18日对王大钱特发残疾人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宋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大钱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可,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大钱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大钱系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大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文静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