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兴龙与王静涛、陈钦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龙,王静涛,陈钦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782号原告:王兴龙,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静涛,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戏台弄9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钦剑,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龙与被告王静涛、陈钦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静涛、陈钦剑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龙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涛、陈钦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龙撤回对被告王静涛、陈钦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公告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487.5元,由原告王兴龙负担。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