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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王兴龙与王静涛、陈钦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龙,王静涛,陈钦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1782号原告:王兴龙,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王静涛,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戏台弄9号,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钦剑,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龙与被告王静涛、陈钦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静涛、陈钦剑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龙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涛、陈钦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龙撤回对被告王静涛、陈钦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公告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487.5元,由原告王兴龙负担。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