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长喜、田和砚与王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长喜,田和砚,王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喜,男,1957年5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和砚,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喜(田和砚之夫),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惠英,女,1956年11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毓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长喜、田和砚因与被上诉人王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长喜、田和砚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长喜、田和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长喜、田和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3317元,由上诉人李长喜、田和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伟审 判 员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