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强方特(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299号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陈依平,职务:董事长。被告:华强方特(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中生大道4888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职务:董事长。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强方特(天津)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3日立案后,本院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口头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尹志明人民陪审员 蔺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婷书 记 员 张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