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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卜凡迎、聂永升申请许广胜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凡迎,聂永升,许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财保39号申请人:卜凡迎,男,1973年9月4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人:聂永升(曾用名聂永生),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申请人:许广胜,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申请人卜凡迎、聂永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广胜购买的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沿音社区的房屋一户(产权证号:黑(20**)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号,面积80.99平方米)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卜凡迎、聂永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许广胜购买的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沿音社区的房屋一户(产权证号:黑(20**)佳木斯市不动产权第X号,面积80.99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二、查封申请人聂永升名下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14委X室(产权证号:X,面积83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三、查封担保人卜凡红名下位于佳木斯市东风区育宾社区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佳房权证东字第X号,面积66.3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丁振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刘恒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