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郭文涛与孙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涛,孙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651号原告:郭文涛,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孙青,女,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郭文涛与被告孙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郭文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文涛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