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钟林与陈晓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林,陈晓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377号原告钟林,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陈晓思,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林诉被告陈晓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林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林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林负担。审���长曾梅麟人民陪审员 何平瑞人民陪审员 黄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