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陈举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陈举炳,楼叶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7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51号(清华园)1号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68505237-1。负责人李斌伟,行长。被执行人陈举炳,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水韵华都**幢***室,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楼叶娜,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水韵华都**幢***室,现住址不详。本院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举炳、楼叶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50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查,本案属系列案件。在(2016)闽0802执1231号执行案件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该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中路988号(华鼎公馆商住楼一期)2、3幢1层J(一)2号店面,拍得拍卖款105万元,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分得拍卖款750842.36元,余款215016.14元用于各案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分得分配款2925.3元;在(2016)闽0802执1234号执行案件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该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北路84号(龙兴商业城)1层1039、1040、1041号店面及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一期(阳光都汇)阳明楼12层1201号房产及-1层M24、M25摩托车车位,共拍得拍卖款1292400元,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分得拍卖款1292400元;在(2016)闽0802执1767号执行案件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该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3-6幢2-3层3号商住楼及一层3号店面,拍得拍卖款830131元,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分得拍卖款805748元;在(2016)闽0802执1917号执行案件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该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3-6幢4号1-3层商住楼,拍得拍卖款760000元,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分得拍卖款732950.5元;在(2016)闽0802执2390号执行案件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该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3-6幢2号商住楼,拍得拍卖款789869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分得拍卖款767246元。拍卖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共取得分配款810673.3元。在(2016)闽0802执1231号执行案件中,本院还将对被执行人楼叶娜、陈举炳采取强制拘留措施,但目前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泳 泳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