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北绿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2行初35号原告河北绿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涞源县下北头乡菜村岗村。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秀,河北树人律师事务所。代理人杨观光,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被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北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战旗,该局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郝文玖,男,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王立丹,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人,。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绿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冀伤险认决字[2016]0603026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绿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绿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志民审判员 续永强审判员 姜文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