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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191号之一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王海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288号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法定代表人:曾尧帅。委托代理人:吴拥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飞扬八八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根胜书 记 员 李燕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