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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8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宫保锋、尹永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保锋,尹永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8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宫保锋,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尹永万,男,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宫保锋与被执行人尹永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尹永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4月5日前自觉履行(2016)浙1082民初100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尹永万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尹永万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锦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尤宣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