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克罗格勒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与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罗格勒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825号原告:克罗格勒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546号研发楼B606室。法定代表人:刘纯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该公司经理。被告: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3W1地块研发楼B(白领丽人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彭国城。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钢,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克罗格勒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人创新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克罗格勒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已在庭审过程中核实租赁合同有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罗格勒实业(武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罗格勒实业(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克罗格勒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博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