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强强、陈祥鑫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强强,陈祥鑫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6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强强,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2011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思思,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陈祥鑫,男,1997年1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吉开,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强强、陈祥鑫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强强、陈祥鑫及其辩护人陈思思、陈吉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饶强强因送金婷婷(已判刑)之事与项炳划(另案处理)在苍南县龙港镇站前路350号楼下发生纠纷,项炳划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陈祥鑫和项某、钱某、吴某、王允吼(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场殴打饶强强,饶强强被打后当场扬言要报复,遂纠集被告人杨某、林某1、林某2(均已判刑)及黄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具与项炳划一方约定在龙港镇沿河北路天成宾馆斗殴,被告人饶强强和林某1、林某2持刀具及杨某、黄某等人到天成宾馆与项炳划一方发生斗殴,造成项某、钱某、余青泛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项某,钱某的伤势均为轻微伤。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得到钱某、项某的谅解。被告人饶强强、陈祥鑫分别于2017年2月17日、3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金某、林某2、林某1、杨某、吴某、钱某、项某、王允吼、余青泛的供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移动电话通话记录、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强强、陈祥鑫无视国法,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饶强强系首要分子,且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饶强强、陈祥鑫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饶强强减轻处罚,但被告人饶强强系首要分子,不宜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祥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祥鑫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被告人饶强强的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祥鑫的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饶强强的辩护人关于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饶强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对被告人陈祥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强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16日止)。二、被告人陈祥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