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23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农林局与董彩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农林局,董彩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23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农林局。法定代表人夏红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董彩娣。关于申请执行农业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彩娣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彩娣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2×××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