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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丑毛诉万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丑毛,万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305号原告张丑毛,男,1949年5月14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万冬林,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丑毛诉被告万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丑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丑毛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丑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李保全人民陪审员  翟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