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丑毛诉万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丑毛,万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305号原告张丑毛,男,1949年5月14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万冬林,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丑毛诉被告万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丑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丑毛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丑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华审 判 员 李保全人民陪审员 翟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