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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娟、王良与被上诉人陈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娟,王良,陈丽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69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娟,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良,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勇,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荣,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上诉人何娟、王良因与被上诉人陈丽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4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史明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闻天主审、代理审判员吕长辉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何娟、王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应每月给付上诉人房屋租金4000元,但被上诉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导致该租房协议没有履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双方是在执行过程中签订的租房协议。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履行租房协议的同时,又要被强制执行,如被上诉人认可租房协议有效,就应撤回执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陈丽荣未到庭,未答辩。原审原告何娟、王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何娟、王良曾向陈丽荣借款未还,2014年陈丽荣以何娟、王良为被告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何娟、王良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2015年3月30日,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于王良、何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陈丽荣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陈丽荣庭审中陈述,在执行过程中,何娟、王良与陈丽荣在案外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陈丽荣承租何娟、王良购买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03-3号XXX室房屋,租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33年8月1日,月租金为4000元。该笔租金从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借款中扣除。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何娟、王良拖欠陈丽荣借款,在执行中,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现何娟、王良以受胁迫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何娟、王良又以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请求解除协议,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依约履行交房义务,庭审中也表示无法偿还借款,现以陈丽荣没有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为由,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娟、王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娟、王良共同负担。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上诉人提出双方在签订该合同时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是否符合解除条件一节,上诉人提出认为被上诉人未履行给付房屋租金的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上诉人自认在与被上诉人借款纠纷案件中,仍欠被上诉人五、六十万执行款,在此情况下,明显不应认定被上诉人未履行给付房屋租金义务,涉案租赁合同不具备解除条件,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何娟、王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明箭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桂 芸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