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薛启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薛启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593号原告: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杜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祥恩,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启松,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启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晴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