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大坤、窦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坤,窦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467号申请执行人林大坤,男,1989年3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窦德军,男,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金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36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大坤与被执行人窦德军(2017)浙1081执4467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窦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窦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窦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窦德军在温岭市饰怡装饰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窦德军在温岭市饰怡装饰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4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