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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雪勤、李桂勤等与张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勤,李桂勤,李新友,李柱勤,李允存,李允坤,李明勤,李允华,李国堂,李尚明,张文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464号原告:李雪勤,男,1956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桂勤,男,1957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新友,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柱勤,男,1941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允存,男,1946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允坤,男,1941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明勤,男,1952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允华,男,1950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国堂,男,1954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尚明,男,1947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文文,男,1995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雪勤、李桂勤、李新友、李柱勤、李允存、李允坤、李明勤、李允华、李国堂、李尚明与被告张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李雪勤、李桂勤、李新友、李柱勤、李允存、李允坤、李明勤、李允华、李国堂、李尚明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勤、李桂勤、李新友、李柱勤、李允存、李允坤、李明勤、李允华、李国堂、李尚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勤、李桂勤、李新友、李柱勤、李允存、李允坤、李明勤、李允华、李国堂、李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雪勤负担。审判员  李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