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22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和保、张管妹等与勐海县打洛镇新龙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保,张管妹,勐海县打洛镇新龙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685号原告:李和保,曾用名李黄保,男,1975年3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原告:张管妹,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被告:勐海县打洛镇新龙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注册号:532822NA000026X。住所地:勐海县打洛镇国税*楼。法定代表人:岩新龙。原告李和保、张管妹与被告勐海县打洛镇新龙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和保、张管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和保、张管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保、张管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李和保、张管妹负担。审判员 佐 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