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685号原告:程某,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胡某,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程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程某150元。审 判 长 胡振艺人民陪审员 涂 林人民陪审员 涂冬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亚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