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与颜凤婷、张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颜凤婷,张晓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552号原告: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住址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三段金城帝景小区4-94号。法定代表人:金铁川,该支行行长。被告:颜凤婷,女,1983年12月6日生,住锦州市凌海市。被告:张晓东,男,1982年12月11日生,户籍地凌海市。原告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诉被告颜凤婷、张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未能找到被告,故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经法院告知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经法院告知后,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案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亦无法查明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锦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退回原告锦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