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208号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76928992F,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定代表人:韩冬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峰,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交纳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给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鄂托克旗家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