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姜学鹏、青岛即墨顺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学鹏,青岛即墨顺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姜学鹏,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即墨顺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黄家埠南村北,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5576293N。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学鹏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墨顺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