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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利闯、刘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利闯,刘阳,倪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民终4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利闯,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阳,男,汉族,1978年7月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倪磊,男,汉族,1982年4月12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上诉人吴利闯因与被上诉人刘阳、倪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上诉人吴利闯自愿撤回全部上诉请求。二、经双方协商,吴利闯于2017年7月30日前分别给付刘阳、倪磊212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分别给付刘阳、倪磊3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分别给付刘阳、倪磊3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分别给付刘阳、倪磊30000元。上述款项由吴利闯按上述时间节点汇入:1、中国银行6217858000021364895(持卡人倪磊)卡内;2、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490000372545(持卡人刘阳)卡内。三、如吴利闯未按上述第二项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双方均同意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刘阳、倪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吴利闯承担。本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亚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