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军与魏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魏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79号之二申请人王军,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魏国华,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军与被执行人魏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