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铭昌与刘世君陈刚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铭昌,刘世君,陈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再21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铭昌,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印,重庆大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世君,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驹,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刚,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驹,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诉人袁铭昌因与被申诉人陈刚、刘世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3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监[2016]244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渝民抗1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袁铭昌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国印、被申诉人陈刚、刘世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驹、被申诉人刘世君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蒙仁健、王凯出庭支持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申诉人袁铭昌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诉人刘世君、陈刚辩称,原判正确,要求维持。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抗诉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再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并导致本院二审作出的维持判决错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635号民事判决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民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代贞奎审 判 员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何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杭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