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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为保与陈文、文见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为保,陈文,文见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658号原告:吴为保,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文见荣,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吴为保诉被告陈文、文见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为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为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为保负担。审判员  陶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