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为保与陈文、文见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为保,陈文,文见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658号原告:吴为保,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良刚,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文见荣,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吴为保诉被告陈文、文见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为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为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为保负担。审判员 陶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