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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成菊、杨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菊,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人。被执行人:杨彬,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共青城市翠湖名都小区**栋*单元***室。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李成菊申请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85号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彬应支付申请人李成菊案款36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官生徐官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