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成菊、杨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菊,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成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人。被执行人:杨彬,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共青城市翠湖名都小区**栋*单元***室。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李成菊申请杨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85号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彬应支付申请人李成菊案款36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3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官生徐官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