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传林与被执行人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林,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许传林,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庄河市黄海大街二段***号1-3-2。被执行人东港新凯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小甸子镇小甸子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辛文文,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4700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1170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74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