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292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文富,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被告人黄刚富,男,1998年7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被告人韦荣天,男,1997年4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未检刑诉〔2O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胜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7点左右,被告人韦文富、黄���富、陆某闯(未成年人,分案处理)到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街道玉律村的兴华网吧,由陆某闯负责偷,韦文富、黄刚富在网吧外面望风,陆某闯进入网吧将被害人云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A59手机(经鉴定,价值1812元)盗走,其后陆某闯将该手机予以销赃。2016年12月22日6时许,陆某闯、韦文富、黄刚富三人到玉律村海峰网吧,黄刚富在网吧外望风,陆某闯和韦文富进入网吧实施盗窃,陆某闯将被害人林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x6手机(经鉴定,价值1515元)盗走,三人到“玉律卡行”手机店将该部手机以人民币六百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另案处理)。2016年12月23日6时许,陆东闯、韦文富、黄刚富和韦荣天等四人到玉塘街道红星村星湖网吧,由黄刚富、韦荣天在网吧门口望风,陆某闯和韦文富进入网吧内盗窃,其后由韦文富先后将被害人汤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4S(经鉴定,价值150元)、被害人何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SSE(经鉴定,价值2200元)手机盗走后离开。之后上述四人到玉塘街道红星村新华网吧,由陆某闯独自一人进到网吧实施盗窃,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三人在网吧外望风,此次盗窃陆某闯将被害人马某1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魅族手机(经鉴定,价值956元)盗走后,四人一起到“玉律卡行”手机店将上述三部手机以约九百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郭某,所得赃款均用于日常共同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监控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云某、林某、汤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7.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刚富、韦荣天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文富在第二、三起犯罪中进入网吧实施盗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文富、黄刚富、韦荣天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文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黄刚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韦荣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建 军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边 秋 红书 记 员 李颖(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