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豆西峰与被申请人王寅凯、李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豆西峰,王寅凯,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财保27号申请人豆西峰。委托代理人程向利。被申请人王寅凯。被申请人李涛。申请人豆西峰因被申请人王寅凯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涛名下、车牌号为陕A757**、发动机号码为168140的宝来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上述肇事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与被保全车辆价值相当的2万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由被申请人王寅凯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涛名下、车牌号为陕A757**、发动机号码为168140的宝来牌小轿车予以扣押于礼泉县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水利审 判 员 :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