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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1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某1等与杨某7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4442号原告:杨某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8(原告杨某1之子)。原告:杨某2,男。原告:杨某3,男。原告:杨某4,女。原告:杨某5,女。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6,女。被告:杨某7,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诉被告杨某6、杨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6、杨某7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汉东人民陪审员  范德明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芦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