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小文申请执行孙文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文,孙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孙文勤,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住文县。本院在执行李小文与孙文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现该案执行款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1222执95号案件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