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小富、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耿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富,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耿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富(又名李小付、李小福),男,1953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柳英,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李小富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连,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李小富女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耿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法定代表人马贵明,该村村主任职务。上诉人李小富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耿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耿坡村委会)支付耕地占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撤回起诉。被上诉人耿坡村委会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耿坡村委会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小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元,减半收取939.5元,合计1879.5元,均由李小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尹波涛审判员 王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全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