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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风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王风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54号原告: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辽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傅新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新,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召建,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王风焕,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风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新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忠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