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原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原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民催1号申请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原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9824H。法定代表人:左志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国兴,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全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2月10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7年6月20日,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事项,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6000512209536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出票人为汕头市生业织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汕头市创新德美化工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汕头市创新德美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汕华兴物资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6月26日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文生审 判 员 肖育农助理审判员 马卫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燕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