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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990何建平与王光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平,王光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990号原告:何建平,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兰,江阴市良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光泽,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何建平与被告王光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何建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平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何建平负担。审判员  沈洪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陈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