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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永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刘永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480号原告: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引路1号。法定代表人:曾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窈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刘永平,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北路38号。负责人:王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拓云峰,陕西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峰,陕西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平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龙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4883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人民陪审员  田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维红打印:扈艳红校对:李维红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