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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祖明与王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祖明,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肖祖明,男,汉族,贵州省天柱县人。被执行人:王兴,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肖祖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兴应偿还申请人借款1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1550.00元。执行中经本院总对总财查询,被执行人王兴无银行存款,有一辆车已经卖与他人抵债,经查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兴拒绝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兴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