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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8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金与海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海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3345号原告:韩金,男,被告:海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总经理。原告韩金诉被告海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原告韩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金负担。审 判 长  彭艳蓉审 判 员  张爱福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