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金与海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海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3345号原告:韩金,男,被告:海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总经理。原告韩金诉被告海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7月11日原告韩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韩金负担。审 判 长 彭艳蓉审 判 员 张爱福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来自